第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工作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