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和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工作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