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