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章 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第三十九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以在职训练为主,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专业队伍的训练可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可以与民兵训练同时进行。群众防空组织人员在训练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训练所需经费,参照民兵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