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疏散、掩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掩蔽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地、掩蔽场所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到相关的单位、居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