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