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警报和疏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应用新媒体、新技术,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