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维护管理措施,使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