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优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设急需、开发利用效益明显的项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应急救援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