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应当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