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其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