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