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