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接种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向社会公布。

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