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

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发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