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供给。

公民应当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