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