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