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引咎辞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