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