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