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依法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