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