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