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务招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和适应不同饮食习惯的食品,不得违反规定提供高档菜品、酒水、香烟,不得提供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实行自助餐条件的,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根据用餐人数适当提供半份菜、小份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