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应当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并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

单位食堂逐步推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有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推行网上预约用餐,逐步实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食堂所在单位应当在食堂厨余垃圾收集点安装视频监测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发现浪费食品的,予以劝导阻止、批评教育。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