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