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或者未提示、劝导消费者以光盘为宜进行点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