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