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布局和用地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