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