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严禁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