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特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式和处置利用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