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