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