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