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措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