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商务外事等部门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规范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可回收物循环利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电话预约等方式上门回收。
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企业开发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集中处置和再生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