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账,并报送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