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账,并报送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