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用产沼、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企业送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