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