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