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外事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