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