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