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推动企业清洁生产。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的产品和生物基可降解制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