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