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