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场所。

市人民政府、管理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地点、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