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评。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