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