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