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