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